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十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规草案修改稿和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或者修改情况说明中作出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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