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十二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修改稿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者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中作出说明。
参与表决前评估的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广泛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法规案的具体情况,从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代表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选取。
参与表决前评估的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广泛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法规案的具体情况,从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代表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