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十四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十四条 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并将法规草案表决稿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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