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03-30 共 7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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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保证法规质量,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 第二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 第四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涉及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立法程序、议事程序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的事项,常务委员会应当提请... 第五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 第六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七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八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突出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规范的内容应... 第九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健全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 第十一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 第十二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涉及市人民政府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三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计划项目建议进行汇总、研究;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 第十四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 年度立法计划,包括审议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 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 第十五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变更立法计划的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 第十六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六条 年度立法计划公布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落实年度立法计划作... 第十七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七条 立法规划项目的征集、立项论证、征求意见以及立法规划的通过等,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八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 第二十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代表大会会...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九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市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 第三十五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关于法规草... 第三十六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七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 第三十八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常务委... 第四十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四十一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 第四十二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 第四十三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 第四十四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十四条 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 第四十六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多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经...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四十七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四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将报请... 第四十八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四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于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在淄博日报、淄博人大网上刊载,并及时在常务委... 第四十九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四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常务委员会公告、法规标准文本、法规草... 第五十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五十条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 第五十一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有下... 第五十二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五十三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 第五十四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五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 第五十五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五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性法规解释的报批... 第五十六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五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五十七条 对本市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八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八条 提案人负责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对法规草案中涉及执法主体、职责划分、经费保障、制度设计等内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 第五十九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 第六十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条 对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于第一次会议审议前,组织有关部门向常务委... 第六十一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内容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 第六十二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二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六十三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三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 第六十四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第六十五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六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宣传。 第六十七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公布实施满一年的,负责法规实施的行政机关、单位应当于三十日内将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实施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法规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 第六十九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与市人民政府建立立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在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编制,法规案起草、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2月26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淄博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