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五十二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