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五十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五十条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并于规定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