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四十八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四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于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在淄博日报、淄博人大网上刊载,并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