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四十七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四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将报请批准的报告,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报请批准的报告,包括法规文本、法规草案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以及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等材料。
报请批准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
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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