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四十九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四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常务委员会公告、法规标准文本、法规草案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以及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等材料,一并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其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