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五十一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依据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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