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五十三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