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五十四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五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