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