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生效后,本市地方性法规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生效后,本市地方性法规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