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前款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前款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