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涉及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立法程序、议事程序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的事项,常务委员会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