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突出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规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性法规规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