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八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