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六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六条 年度立法计划公布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落实年度立法计划作出安排,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按照确定的时限完成立法工作任务。
提案人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要求的时间报送法规案,其中属于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法规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