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五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变更立法计划的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提请审议的时间确需调整的;
(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本年度不能提请审议的;
(三)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亟需立法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