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三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计划项目建议进行汇总、研究;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商提出立法计划的初步项目;组织召开初步项目协调会、立项论证会,形成立法计划草案初稿。
立法计划草案初稿,应当分别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立项论证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拟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于每年的十一月底前提请主任会议研究。
立法计划草案初稿,应当分别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立项论证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拟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于每年的十一月底前提请主任会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