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于每年九月初开始征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
立法计划建议项目通过下列方式征集: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政协委员、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定向征集;
(二)通过淄博日报、淄博人大网等媒体公开征集。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提出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应当提交立法项目建议书。立法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规范的主要内容等。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于每年九月初开始征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
立法计划建议项目通过下列方式征集: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政协委员、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定向征集;
(二)通过淄博日报、淄博人大网等媒体公开征集。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提出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应当提交立法项目建议书。立法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规范的主要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