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涉及市人民政府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进行研究论证,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