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以及有关参考资料发给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