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交由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