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八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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