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八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八条 提案人负责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对法规草案中涉及执法主体、职责划分、经费保障、制度设计等内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提案人应当组织协调、论证,在法规草案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在法规草案说明中作出说明。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拟对涉及市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事项的规定作出重大修改的,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拟对涉及市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事项的规定作出重大修改的,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