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五十七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五十七条 对本市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