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