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内容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