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八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实施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法规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评估报告认为法规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
评估报告提出的立法或者执法建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根据立法评估工作需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委托具备立法评估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或者专门评估机构等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认为法规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
评估报告提出的立法或者执法建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根据立法评估工作需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委托具备立法评估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或者专门评估机构等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