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七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公布实施满一年的,负责法规实施的行政机关、单位应当于三十日内将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法规实施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就同一事项作出新的规定或者修改、废止的,负责法规实施的行政机关、单位应当自上位法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法规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法规实施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法规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负责实施的行政机关、单位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法规实施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就同一事项作出新的规定或者修改、废止的,负责法规实施的行政机关、单位应当自上位法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法规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法规实施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法规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负责实施的行政机关、单位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