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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