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处以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2年未完成绿化任务的;
(二)造林成活率不足85%的。
(一)连续2年未完成绿化任务的;
(二)造林成活率不足85%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