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土绿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贪污国土绿化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国土绿化规划或者林地用途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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