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工作。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审计、交通、水利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绿化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