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实施罚没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