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报复土地监察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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