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