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三十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三十条 在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擅自在地下管线上方进行爆破、钻探、挖掘作业;
(三)盗窃、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
(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破坏、损毁地下管线安全警示标志;
(五)排放、倾倒腐蚀性物质;
(六)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七)擅自接驳、改装、拆除地下管线;
(八)其他危及管线安全和妨碍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一)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擅自在地下管线上方进行爆破、钻探、挖掘作业;
(三)盗窃、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
(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破坏、损毁地下管线安全警示标志;
(五)排放、倾倒腐蚀性物质;
(六)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七)擅自接驳、改装、拆除地下管线;
(八)其他危及管线安全和妨碍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