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在地下管线运行维护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评估运行状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工作,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的地下管线;
(三)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介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
(四)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定期排查地下管线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五)制定本单位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按照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抢修,并向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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