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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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管道线缆和地下...
第四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属地管理、分工负责、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并将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维护...
第六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综合管理工作。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协调工...
第七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各自职责,对地下管线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等工作实施行...
第八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所属管线的建设、运行维护、质量和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九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下管线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盗窃、破坏地下管线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县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和实施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综合规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
第十三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以及从事地下开挖、爆破、钻探等活动前,应当到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
第十四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
第十五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五条 经规划许可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验线并出具验线报告,符合规划...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六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七条 下列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取得施工图审...
第十八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应当组织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对毗邻地下管线相互关系、安全防护等事项...
第十九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公用事业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与道路...
第二十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以...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施工管理措施和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设...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勘察、测绘、设...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三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穿越道路增设管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征得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建设过程中,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制作声像资料。
地下管线覆土前和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需要分段竣工验收的,...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六条 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网络和其他专用通信网络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省有关部门申...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对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在地下管线运行维护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出现故障、险情时,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抢修需...
第三十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三十条 在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擅自在地下管线上方进行爆...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废弃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报经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予以拆除,并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不能拆除...
第五章 档案和信息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和信息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标准统一、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安全保密、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和信息 第三十三条 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地下管线探测及信息化技术规程,组织基础信息普查和补测补绘,建立地下管...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和信息 第三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
第三十五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和信息 第三十五条 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服务。
地下管...
第六章 地下综合管廊
第三十六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地下综合管廊 第三十六条 地下综合管廊管理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地下综合管廊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管理工作。
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由住房城乡建设...
第三十八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地下综合管廊 第三十八条 城镇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或者为地下综...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地下综合管廊 第三十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推进政府和社...
第四十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地下综合管廊 第四十条 在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区域,除因技术要求无法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外,各类管线应当全部纳入地下综合管廊,不得在...
第四十一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地下综合管廊 第四十一条 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营管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负责入廊管...
第四十二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地下综合管廊 第四十二条 入廊管线的权属单位应当向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参照国家和省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
第四十四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第四十五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建设单位未同步敷设地下管线金属标识和信标的,以及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第四十六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安全围栏、施工标牌和警示标志的,由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
第四十七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监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第四十八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征得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的或者穿越道路增设管线设施...
第四十九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第五十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且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或者未进行安全处置...
第五十一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竣工档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
第五十二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
第五十三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由城市管理和行政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