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和信息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和信息 第三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
建设单位应当自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移交竣工档案,同时提供测绘成果、声像资料以及竣工档案的电子文档。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应当自接收竣工档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城建档案接收证明书。建设单位移交的竣工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应当自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移交竣工档案,同时提供测绘成果、声像资料以及竣工档案的电子文档。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应当自接收竣工档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城建档案接收证明书。建设单位移交的竣工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