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和信息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和信息 第三十三条 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地下管线探测及信息化技术规程,组织基础信息普查和补测补绘,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并及时将普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录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探测及信息化技术规程,建立并维护各自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实现与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数据共享,并对其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以前,向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报送更新的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并对信息数据的质量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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