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和信息
第三十五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和信息 第三十五条 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服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信息数据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信息数据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