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地下综合管廊
第三十七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地下综合管廊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管理工作。
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