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地下综合管廊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地下综合管廊 第三十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入廊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优先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单位由市、区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委托或者其他方式依法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