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地下综合管廊

第四十一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六章 地下综合管廊 第四十一条 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营管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以及日常管理。
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并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相互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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