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