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